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3)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4)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压力排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5)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6)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根据《高规》第 7.4.8.1 条指出:“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 1L/S。”第 7.4.8.2 条又指出:“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 450L。”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及对气压罐容量的要求,其相应的条文说明中作出如下解释: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期时,消防水泵启动前,满足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对增压水泵,其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用水量或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用水量。对气压水罐其调节水容量为二只水和 5 只喷头 30S 的用水量,即 2×5×30+5×1×30=450L。笔者认为,《高规》第 7. 4.8.1 条正文与其相应的条文说明有矛盾之处。
民用建筑的规模、消防给水系统自身的技术条件限制(大保护的建筑总面积、消防水泵的扬程、单台消防泵的大额定流量、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等)、建筑项目的分期分段计划以及建筑物验收和使用要求等等,都是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影响因素。一个项目究竟是采用共用的还是分组的消防给水系统,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进行经济比较后才能抉择。